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審結了一起離婚彩禮糾紛案,對于數額過高的彩禮,酌定部分返還。
據悉,秦某與石某相識后迅速墜入愛河,并決定結婚。在確定戀愛關系半年后,秦某向石某轉賬10萬元作為聘禮,并為其購買了兩萬余元的金飾。隨后,兩人領證登記并在五指山共同生活。然而,新婚不久,石某便離開五指山到??趧摌I,兩人開始分居。因秦某要求石某回五指山共同生活未果,兩人便一直處于分居狀態。秦某遂訴至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與石某解除婚姻關系,并返還彩禮并折價返還金飾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秦某與石某感情基礎薄弱,且雙方性格不合,均有強烈的離婚意愿,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鑒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共同生活僅一個多月,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且秦某家庭經濟條件一般,拿出10萬元支付彩禮后負擔較重,該筆彩禮數額已超出其家庭正常負擔范圍,可認定為“彩禮數額較高”。因此,法院酌定石某向秦某返還彩禮45500元(已包含金飾金額)。
該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石某已將45500元退給秦某。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相關人員表示,彩禮作為婚姻的禮節和愛情的表達,本應象征男方對女方的尊重和承諾。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彩禮逐漸失去了它原本的意義,成為了一種經濟負擔。在該案中,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短暫婚姻應當退還高額部分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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